关于防范虚假加盟的提示 2015-07-09
近期,一些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或仅取得同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发布虚假加盟信息,违法招揽加盟商。请有意通过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高警惕,认真考查被加盟方的实际情况和经营资质,谨防上当受骗。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得超出许可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发展加盟商。 《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
陕西省邮政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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